電子特氣管道系統GDS探測器的安裝要求
2023-01-05 10:46:37
電子特氣管道系統GDS探測器特種氣體探測器在使用過程中經常會出現安裝不規范、誤報警、故障報警率高等問題,嚴重影響著企業的生產安全。分析了電子特氣管道系統GDS探測器存在以上問題的原因,提出了相應的解決方案。
為了使特種氣體能夠在生產使用過程中得到安全保障,避免火災爆炸、環境污染、中毒等事故發生,在LED、光伏太陽能、IC等領域,特種氣體探測器應用已經比較廣范。合理安裝、使用、維護特種氣體探測器,保障其穩定良好運行狀態已經成了非常重要的課題。
電子特氣管道系統GDS探測器的安裝要點可以提供較廣范圍的有毒氣體、可燃氣體和氧氣的檢測,以便實現半導體、光伏太陽能和其他生產工業中使用或產生的氣體探測。常用氣體探測器有催化燃燒型、電化學型、熱傳導型或半導體型等幾種類型傳感器,其中電化學型傳感器在特殊氣體探測方面應用較廣。
在生產運行中,由于固定式探測器和附帶采樣管的取樣口安裝不規范,導致探測器誤報警、不能及時報警甚至沒有發揮有效作用。探測器受自身的探測器范圍限制,對于大范圍多種設備的生產場所的有效探測,安裝探測器的固定點和采樣管的布置就顯得尤為重要了。
由于特種氣體探測器分為有毒氣體、可燃氣體和氧氣三種類型,根據不同的氣體性質安裝時候遵循的標準也不一致,以下幾點安裝要點筆者認為應該引起重視。
1.電子特氣管道系統GDS探測器的安裝要點應采用經國家指定機構或其授權檢驗單位的計量器具制造認證、防爆性能認證和消防認證的產品;
2.國家法規有要求的有毒氣體探測器應采用經國家指定機構或其授權檢驗單位的計量器具制造認證的產品。其中,防爆型有毒氣體探測器還應采用經國家指定機構或其授權檢驗單位的防爆性能認證的產品;
3.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場所的探測器應采用固定式;
4.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宜獨立設置;
5.便攜式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的配備,應根據生產裝置的場地條件、工藝介質的易燃易爆特性及毒性和操作人員的數量綜合確定;
6.工藝裝置和儲運設施現場固定安裝的可燃氣體及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宜采用不間斷電源(UPS)供電;
7.探測器應安裝在無沖擊、無振動、無強電磁場干擾、易于檢修的場所,安裝探頭的地點與周邊管線或設備之間應留有不小于0.5 m的凈空和出入通道;
8.探測器的安裝與接線技術要求應符合制造廠的規定,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 50058《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
9.可燃氣體或含有毒氣體的可燃氣體泄漏時,可燃氣體濃度可能達到25%爆炸下限,但有毒氣體不能達到最高容許濃度時,應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器;
10.有毒氣體或含有可燃氣體的有毒氣體泄漏時,有毒氣體可能達到最高容許濃度,但可燃氣體不能達到25%爆炸下限時,應設置有毒氣體探測器;
11.可燃氣體與有毒氣體同時存在的場所,可燃氣體濃度可能達到25%爆炸下限,有毒氣體也可能達到最高容許濃度時,應分別設置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探測器;
12.特種氣體屬可燃氣體又屬有毒氣體,只設有毒氣體探測器;
13.檢測比重小于空氣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的探測器,采樣口安裝高度應高出釋放源0.5 m~2 m;
14.檢測比重大于空氣的可燃氣體的探測器,采樣口安裝高度應距地坪(或樓地板)0.3 m~0.6 m;檢測比重大于空氣的有毒氣體的探測器,采樣管口應靠近易泄漏點,其安裝高度應距地坪(或樓地板)0.3 m~0.6 m;
15.可燃氣體釋放源處于封閉或局部通風不良的半敞開廠房內,每隔15 m可設一臺探測器,且探測器距其所覆蓋范圍內的任一釋放源不宜大于7.5 m,有毒氣體檢測器距釋放源不宜大于1 m;
16.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釋放源處于封閉或局部通風不良的半敞開廠房內,除應在釋放源上方設置探測器外,還應在廠房內最高點氣體易于積聚處設置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探測器的探測點;
17.釋放源處于露天或敞開式布置的設備區內,當探測點位于釋放源的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時,可燃氣體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于15 m,有毒氣體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于2 m;
18.可燃和有毒氣體探測器的探測點,應根據氣體的理化性質、釋放源的特性、生產場地布置、地理條件、環境氣候、操作巡檢路線等條件,并選擇氣體易于積累和便于采樣檢測之處布置;
19.下列可能泄漏可燃氣體、有毒氣體的主要釋放源,應布置探測點:
1)氣體壓縮機和液體泵的密封處;
2)液體采樣口和氣體采樣口;
3)液體排液(水)口和放空口;
4)設備和管道的法蘭和閥門組;
5)特種氣體鋼瓶與管道的接口;
6)儲氣柜、供氣氣柜、VMB/VMP,PURGE BOX等;
7)機臺上方、配氣柜內部、泵區、廢氣處理區等。